22 .1 准备和发出 IFB
22 .1. 11 投标人样品
投标人一般不需要提供投标样品,除非产品的特性无法在 IFB 的规格中充分描述。投标样本仅用于确定投标的响应性,不会用于确定投标人生产所需物品的能力。可能会要求提供样品来验证质量水平或测试设备以确定是否符合 IFB 中规定的规格和/或确定与现有设备接口的能力。当投标人根据 IFB 中的语言或在评估过程中被要求提供样品或设备或工作示例时,应告知他们这笔费用由他们自行承担。此类请求应充分描述所需的样品;说明所需样品的数量;如适用,还应说明需提交的样品的大小;说明将进行的检查或测试;并列出将对样品进行检查或测试的所有特性。所有样品均须接受测试。提交的样品必须清楚标明投标人名称、投标编号以及样品在投标中所代表的项目。
IFB 中要求的样品必须在投标开始日期之前提交,并附上一份说明性发票,表明投标人是否希望退回未使用或经测试无效的样品。接收机构应妥善标记、储存和控制样品,直到处置或退还给投标人。如果未能按要求提交样品,可能会导致投标被拒绝。如果样品不符合邀请中列出的每个特性,投标将被视为不响应而被拒绝。响应 IFB 而提交的未经请求的样品将不会被评估,并且该机构可能会处理这些样品。
应投标人的要求,退回在测试中未被毁坏的所提交样品的风险和费用将由投标人承担。采购机构可保留中标投标人的样品,以便与交付的货物进行比较,直至合同完成。未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后30天内未领取的样品将成为采购机构的财产。如果在中标后60天后,未中标的投标人仍未领取样品或提供处置说明,则样品可能会提供给其他机构或内部运营部门使用。如果物品具有重大的可重复使用价值,则应使用既定的财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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