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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 信息技术竞争性密封投标/招标邀请

22.13与最低出价者谈判

在该机构根据 IFB 中规定的评估技术产品或服务的可接受性之后,将对投标进行评估,以确定哪些投标人按照 IFB 中规定的评估标准提供最低成本。在确定最低投标人时,只能采用 IFB 中规定的客观可衡量的标准。此类标准的示例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成本和所有权或生命周期成本公式。评估因素不需要精确预测未来的实际成本,但此类评估因素应基于机构掌握的有关未来使用的信息进行合理估计,并应公平对待所有投标。可能不会考虑可选供应品或服务或续订条款的定价,特别是当此类项目或条款的定价与投标中的其他定价相比不平衡时。

根据《弗吉尼亚州法典》第2 .2- 4318条除非取消或拒绝,否则最低负责任投标人的响应投标应按原样接受,但如果最低负责任投标人的投标超出可用资金,则公共机构可以与明显最低的投标人协商,以在可用资金范围内获得合同价格。然而,谈判只能按照在签发 IFB 之前以书面形式描述并经公共机构批准并在其中概述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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