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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 信息技术竞争性密封投标/招标邀请

22 .1 准备和发出 IFB

22 .1. 7 使用品牌名称/替代品

当投标中包含除 IFB 规范中明确指定以外的品牌名称、商品名称、目录编号、“或同等”或“按样品”且投标人提议提供该同等替代商品时,应在投标单或附于投标的单独页面上注明此事实。投标书中必须附有解释替代物品的信息或说明文献。未能提供替代品的文献资料可能成为拒绝投标的理由。当 IFB 指定的物品必须与现有安装兼容或适合现有安装,或由于其他必要原因,企业主可能会决定不接受替换。然而,在制定 IFB 的要求/规范以及确定替代品是否不可接受时,必须遵守以下项目符号指令。

  • 品牌名称或同等规格: 《弗吉尼亚州法典》 2条第 2- 4315款直接规定了品牌名称在规格中的使用:“除非投标邀请书中另有规定,否则某个品牌、品牌或制造商的名称不应限制投标人只能使用特定的品牌、品牌或制造商,并且应被视为传达了所需物品的一般风格、类型、特征和质量。任何公共机构根据其自行判断,在考虑质量、工艺、运行经济性和预期用途的适用性后,认为与指定物品同等的物品,均应予以接受。”当确定以下情况时,可以使用品牌名称或等效规格:
    • 没有其他设计、性能或合格产品列表可用。
    • 时间DOE不允许准备另一种形式的规范或采购要求,其中DOE不包括品牌名称规范。
    • 产品的性质或需求的性质使得使用适合于采购的品牌名称或等效规格。
    • 使用品牌名称或同等规格符合联邦的最佳利益。 
  • 指定多个品牌名称:品牌名称或等效规范应尽可能指定三个或多个不同品牌作为“或等效”参考,并应说明与指定品牌基本等效的产品可考虑授予奖项。
  • 所需特性:如果采购活动确定规格中包含的品牌名称的基本特性在行业或贸易中是众所周知的,则品牌名称或等效规格应包括所需的特定设计、功能或性能特性的描述。
  • 品牌名称或等效规格的非限制性使用:当在 IFB 中使用品牌名称或等效规格时,IFB 应包含解释性语言,说明使用品牌名称是为了描述所需的质量、性能和特性标准,并不旨在限制或约束竞争。
  • 等同性的确定:任何潜在投标人均可书面向采购机构申请进行投标前品牌名称等同性的确定。如果潜在投标人提供了足够的信息,该机构可能会在投标开始前以书面形式确定投标人提出的产品与 IFB 中使用的品牌名称相同。
  • 投标时所需的等效产品规格:提出等效产品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中注明制造商的规格,品牌名称和型号仅用于识别和参考目的。

根据任何类型的一揽子采购协议采购个人电脑及相关外围设备时,应制定基于性能的规范,而不考虑品牌名称。

《弗吉尼亚州法典》 2 .2- 2012 (E) 规定如下:

“如果 VITA 或任何经 VITA 授权的行政部门机构选择根据任何类型的一揽子采购安排采购个人电脑及相关外围设备,根据该安排,公共机构(定义见 § 2 .2- 4301 可从任何供应商处通过竞争性采购购买此类商品,但无需由使用机构或为其进行单独采购,则公共机构应制定基于性能的设备选择规范。此类合同的订立应强调价格、质量和交付等绩效标准,而不考虑“品牌名称”。所有符合联邦绩效要求的投标人都应有机会竞争此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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