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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 信息技术合同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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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意愿的表达,其意图是,一旦要约被接受要约的一方(代理机构)接受,该要约即对发出要约的一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要约使代理机构能够通过适当的承诺来订立合同。

报价只有在代理机构收到后才有效。如果要约规定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接受,则在该时间过后的任何接受尝试都将不会成功。相反,该机构将被视为提出了原供应商可以接受或拒绝的还价。一般来说,接受报价的时间从代理机构收到报价时开始计算。如果报价的交付出现延迟,并且代理机构知道该延迟,则通常的推论是,时间从代理机构在合理情况下收到报价的日期开始计算。如果没有规定代理机构必须接受的具体时间,则假定供应商打算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保持要约有效,这段时间将根据拟议合同的性质、先前的交易、贸易惯例和代理机构知道或应该知道的其他情况确定。

大多数联邦招标都要求报价(投标或提案)在投标或提案截止日期后的90至120天内有效。这个时间框架应该适应机构进行评估、准备合同文件以及任何授予前阶段的预期时间,包括指导委员会、总检察长办公室 (OAG) 审查、VITA 企业云监督服务 (ECOS)、VITA 高风险合同审查和/或特殊情况下的 CIO 或行政部长以及任何未决预算的批准和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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