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6 联邦合同要求
25 .6. 1 民权条款
“投标人在此提案上签字,即表示同意遵守《 1964民权法案》(PL 88 -352)第六章以及该章规定的或依据该章规定的所有要求,以便根据该法案第六章和该条例,在美国,任何人不得因种族、肤色、国籍或性别而被排除在投标人获得联邦财政援助的任何计划或活动之外,不得被剥夺其应得的利益,也不得在其接受联邦财政援助的任何计划或活动中受到歧视,并且投标人在此保证将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实现本协议。”
此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共机构DOE不会根据《弗吉尼亚州法典》第2 .2- 4343 .1 条歧视信仰组织,也不会因种族、宗教、肤色、性别、国籍、年龄、残疾、性取向、性别认同或表现、政治立场、伤残退伍军人身份或州法律禁止的任何其他与就业歧视相关的理由歧视投标人或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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