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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 信息技术合同的形成

25 .6 联邦合同要求

25 .6. 7 联邦就业资格验证 (E-Verify) 计划

2001的立法行动促成了对美国国土安全部实施的联邦“1996 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案”修正案的遵守。《弗吉尼亚州法典》第2 .2- 4308 .2 条规定:

“( 1年 12 月2013日起生效)必须注册并使用联邦就业资格验证程序;否则将被取消资格。

  • 为本节目的,“E-Verify 计划”是指美国国土安全部实施的经修订的《非法移民改革与移民责任法案》 1996 (PL 104 -208)C 部分 IV 章 § 403 (a) 中的工作授权电子验证计划,或由美国国土安全部或经授权根据《移民改革与控制法案》 1986 (PL 99 -603)验证新聘员工工作授权状态的其他联邦机构指定的后续工作授权计划。

  • 任何雇主如果在过去12个月内平均拥有超过50名员工,并且与联邦的任何机构签订了超过 $ 50,000的合同以根据该合同执行工作或提供服务,则应注册并参与 E-Verify 计划,以验证其根据此类公共合同执行工作的新雇用员工的信息和工作授权。

  • 任何不遵守 B 款规定的雇主将被禁止与联邦的任何机构签订合同,期限为一年。一旦雇主注册并参与 E-Verify 计划,此类禁止措施即终止。”

在12 /1/ 2013或之后签发的所有 IT 合同以及服务合同修改、人员扩充承包商服务或工作资源说明书都必须包含以下措辞:“如果供应商在本合同签订日期之前的12个月内平均拥有50或更多员工,则供应商确认其已注册并参与 E-Verify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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