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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 促进維州的社会经济倡议

7 .1 小型企业,包括妇女、少数族裔和伤残退伍军人拥有的小型企业以及微型企业

7 .1. 7 小型企业增强计划

《弗吉尼亚州法典》第2 .2- 4310 (C) 条规定,州长为州公共机构授权的任何改进或补救措施均可允许经 DSBSD 认证的小型企业或作为改进计划的一部分而建立的小型企业子类别在竞争同一合同授予时享有比未经认证的企业更高的价格优惠,但前提是经认证的小型企业或此类小型企业子类别中的企业的DOE不得超过最低投标价的 5%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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