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6 品牌名称规范
8 .6. 0品牌名称规范
品牌名称规范是限制性最强的规范类型。仅当只有一个品牌时才应使用品牌规格,由于专业知识和/或标准化、质量、与现有设备的兼容性、规格或可用性等原因,该品牌是唯一可以满足特定需求的品牌。当确定制定通用规范不切实际时,可以参考品牌名称来传达所需物品的一般风格、类型、特征和质量。除非招标书中另有规定某个品牌、品牌或制造商的名称,否则DOE不会将潜在供应商限制为指定的特定品牌或制造商。 此外,品牌规格(或唯一可接受的品牌)可能来自多个来源,因此应进行竞争。任何在 IT 需求方面具有品牌特异性的机构都应注意,对类似而非品牌特异性产品的任何拒绝都应完全基于对同类产品的公平评估及其未能满足特定需求。
除购买个人电脑外,品牌规格可用于建立质量标准。如果使用品牌规范,则应包括 IT 产品的通用标识、品牌、型号或目录编号、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以及品牌 IT 产品所需的显著特征、性能或其他标准的详细列出。品牌规范仅应用于购买无法进行完整定义的标准 IT 产品。如果市场上有足够多的与该品牌“相当”的品牌,那么使用品牌名称规范可以促进竞争。品牌名称或等效规格应尽量指定三个或尽可能多的不同品牌作为“或等效”参考,并应进一步说明与指定品牌实质上等效的产品可考虑授予奖项。
品牌专有规范将可接受的 IT 产品限制为一个或多个指定制造商的产品。当所需产品必须与现有设备或产品兼容或为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或需要对产品进行预审以支持项目的特定需求时,使用专有规范是适当的;受专利或版权保护;必须产生绝对连续的结果;或机构已对其有过广泛的培训和经验,而使用任何其他类似设备都需要大量的重新定位和培训。在招标过程中应尽一切努力确保销售制造商 IT 产品的增值经销商 (VAR) 或分销商之间的充分竞争。
必须在采购之前以书面形式确定是否使用专有规范,并将其纳入采购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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