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6 品牌名称规范
8 .6. 4 等价物的确定
任何潜在供应商均可通过书面形式向负责采购的代理采购专业人员申请进行投标/提案前的品牌名称等效性确定。如果潜在供应商提供了足够的信息,代理采购专业人员可以在投标或提案开始之前以书面形式确定所提议的产品将等同于招标中使用的品牌名称。任何 IT 产品,只要其质量、工艺、运行经济性和预期用途的适用性经联邦政府自行决定与指定产品相当,均应被接受( 《弗吉尼亚州法典》第2 .2- 4315条)。当指定品牌或制造商名称时,如果已知其中一个或多个是弗吉尼亚品牌或制造商,则应首先列出已知来自弗吉尼亚的品牌或制造商,然后再列出非弗吉尼亚品牌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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