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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 一般信息技术采购政策

10.14禁止承包商进行就业歧视

10.14 .2 付款条款

任何州政府机构授予的任何合同或任何地方政府机构根据第2 .2- 4354条授予的任何合同均应包括:

  • “付款条款规定承包商有义务在收到机构或地方政府根据该合同向承包商支付的分包商所完成工作的款项后七天内采取以下两项行动之一:
  • 向分包商支付根据该合同分包商所完成的工作从代理机构收到的总付款中的相应份额;或者
  • 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和分包商其打算扣留全部或部分分包商的付款,并说明不付款的原因。
  • 付款条款要求(i)个人承包商提供其社会保障号码,以及(ii)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提供其联邦雇主识别号码。
  • 一项利息条款,规定承包商有义务就其所欠的所有款项向分包商支付利息,这些款项应在承包商从州政府机构或地方政府机构收到根据该合同由分包商完成的工作的付款后七天后仍未支付,但根据第1款允许扣留的金额除外。
  • 利率条款规定,“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否则利息应按每月百分之一的利率累积。”

任何此类授予的合同应进一步要求承包商在其每一份分包合同中包括一项条款,要求每个分包商对每个下级分包商包括或以其他方式遵守相同的付款和利息要求。承包商根据本节付款条款向分包商支付利息费用的义务不得解释为国家机构或地方政府机构的义务。不得为了偿还利息费用而修改合同。成本补偿索赔不得包括任何利息费用的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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