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禁止承包商进行就业歧视
10.14 .1 承包商应维护无毒品工作场所
§ 2 .2- 4312规定“所有公共机构应在每份超过 $ 10,000的合同中纳入以下条款:
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承包商同意 (i.) 为承包商的员工提供无毒品的工作场所;(ii.) 在员工和求职者可见的显眼位置张贴声明,通知员工承包商的工作场所禁止非法制造、销售、分销、配发、持有或使用管制物质或大麻,并具体说明对违反此类禁令的员工将采取的措施;(iii.)在承包商或代表承包商发布的所有员工招揽或广告中声明,承包商维持无毒品工作场所;并且 (iv.) 将前述条款的规定纳入每一份超过 $ 10,000的分包合同或采购订单中,以便这些规定对每个分包商或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就本节而言,“无毒工作场所”是指根据本章授予承包商的特定合同执行工作的场所,其雇员在履行合同期间不得从事非法制造、销售、分销、配发、持有或使用任何管制物质或大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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