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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 一般信息技术采购政策

10.24使用品牌名称

品牌名称或同等规格的使用仅应用于表明所需的质量水平,并应基于一个或多个供应商的商品描述、型号和质量水平。供应商的商品编号应该可以在大多数供应商可获得的最新出版物中轻松识别。商品描述必须足够详细,并且仅指定所需的必要特性。根据《弗吉尼亚州法典》第2 .2- 4315条的规定,“除非投标邀请书中另有规定,否则某个品牌、制造商或制造商的名称不应限制投标人只能投标该特定的品牌、制造商或制造商,而应被视为传达了所需物品的一般风格、类型、特征和质量。任何公共机构根据其自行判断,在考虑质量、工艺、运行经济性和预期用途的适用性后,认为与指定物品同等的物品,均应予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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