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5 联邦对 IT 招标和合同的安全要求
10 .5. 5 信仰组织
《弗吉尼亚州法典》第2 .2- 4343 .1 条规定,各机构可以与信仰组织签订合同,其基础与任何其他非政府来源的合同相同,但不得损害此类组织的宗教性质,也不得减少根据本节提供的援助受益人的宗教自由。就第2 .2- 4343 .1 条而言,“信仰组织”是指作为或申请作为承包商为由《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案》( 1996 ,PL 104 -193)提供的整体拨款资助的项目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宗教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机构在采购 IT 商品或服务或根据本节规定进行支付时不得 (i.)基于宗教性质而歧视某个信仰组织,或 (ii) 施加条件,以 (a) 限制该信仰组织的宗教性质(F 小节规定的除外),或 (b) 损害、削弱或阻止此类商品、服务或支出的接受者行使宗教自由。
所有公共机构应确保所有招标邀请、提案请求、合同和采购订单均突出显示非歧视声明,表明公共机构DOE不会歧视信仰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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