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1撤回投标以及投标错误、修改和修正
22.11 .3 对拒绝撤回投标的申诉
《弗吉尼亚州法典》 2 .2- 4358规定:“根据 § 2 .2- 4330的规定拒绝撤回投标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除非投标人在收到决定后的十天内通过援引符合 § 2 .2- 4365标准的行政程序(如有)对该决定提出上诉,或者按照 § 2 .2- 4364的规定提起法律诉讼。”《弗吉尼亚州法典》第2 .2- 4364条规定了采取法律行动的规定:
“根据 § 2 .2- 4358被拒绝撤回投标的投标人,可以向相应的巡回法院提起诉讼,质疑该决定。只有当投标人能够证明公共机构的决定不是 (i.) 诚实行使自由裁量权,而是武断或反复无常的,或者 (ii.) 不符合弗吉尼亚州宪法、适用的州法律或法规,或投标邀请书的条款和条件时,该决定才可以被撤销。”
任何投标人如果以书面形式请求根据第2 .2- 4358条撤回投标,且请求被拒绝,将会收到公共机构发出的书面通知。拒绝撤回投标的决定将是最终决定,除非投标人在收到拒绝撤回通知后十 ( 10 ) 天内,根据《弗吉尼亚州法典》第2 .2- 4364条向相应的巡回法院提起上诉,以提起法律诉讼。如果在进行适当的上诉程序后,仍认定拒绝撤回投标的决定是武断或反复无常的,则唯一的救济措施是撤回投标。
如果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则在上诉之前,投标人必须向该机构提交一张支付给弗吉尼亚财政部长的保付支票,或提交一张指定Commonwealth of Virginia为债权人的现金保证金,金额为试图撤回的投标和下一个低价投标之间的差额。 只有在最终确定投标人有权撤回投标或上诉投标人接受授予的合同后,才会解除投标保证金。如果最终裁决对上诉投标人不利,且该投标人未接受并签订合同或未向巡回法院上诉,则该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归联邦所有。如果投标人向巡回法院提出上诉,且该法院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裁决并维持委员会的决定,则该担保将被没收。
按关键词或常用术语查找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