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9 评估投标
22 .9. 5投标人不符合资格
任何被拒绝参与或被取消参与公共合同资格的投标人都应收到该机构的书面通知(2 4357弗吉尼亚州法典 第 .2- 条 )。在发出取消资格或不合格的书面决定之前,该机构应当:
- 评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 披露该裁定的事实依据。
- 如果投标人在收到通知后五( 5 )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则允许投标人有机会检查与确定相关的任何文件。
任何投标人均可在收到裁定通知后十 ( 10 ) 个工作日内通过提交反驳信息对该机构的裁定提出质疑。该机构应在收到反驳信息之日起五 ( 5 ) 个工作日内,根据其掌握的所有信息(包括任何反驳信息),以书面形式发布取消资格或不合格的决定。
如果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表明该投标人可以参加采购,则评估机构将取消该投标人的资格。招标代理机构经评审,认为投标人不应当参加采购或者取消其参加采购资格的,应当通知投标人。通知应说明裁定的依据,该裁定为最终裁定,除非投标人在机构收到通知后十 ( 10 ) 天内根据《弗吉尼亚州法典》第2 .2- 4364的规定提起法律诉讼,对该裁定提出上诉。如果经上诉,认定该机构对投标人不符合资格的判定是武断和反复无常的,或者不符合弗吉尼亚州宪法、适用的州法律或法规,则唯一的救济是恢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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