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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 信息技术竞争性密封投标/招标邀请

22 .9 评估投标

22 .9. 4确定投标人不承担责任以及对不承担责任决定提出异议

在对标准进行评估后,机构可能会认定明显低价投标者不承担责任(请参阅2 4359《弗吉尼亚州法典》 第 .2- 条 )。如果发现原本可以中标的投标人不承担责任,则机构应准备一份书面的不承担责任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其纳入采购文件。在发布书面的无责任裁定之前,该机构应将此裁定结果通知最低投标人,披露裁定结果的事实支持,并允许最低投标人有机会检查与无责任裁定结果相关的任何文件。

投标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五 ( 5 ) 个工作日内,要求检查与不承担责任的结论相关的任何文件。在收到通知后的十( 10 )个工作日内,投标人可以向对无责任裁定提出质疑的机构提交反驳信息。

在收到投标人的反驳信息后的五( 5 )个工作日内,该机构应根据其掌握的所有信息(包括投标人提供的任何反驳信息)出具书面责任认定书。该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其决定通知投标人。该机构应通过电子方式和挂号邮件(要求回执)将该书面文件发送给投标人。机构对投标人无责任的书面认定应当说明认定依据。除非投标人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对该机构的裁定提出上诉,否则该机构的不承担责任的裁定将是最终裁定。投标人可以根据《弗吉尼亚州法典》第2 .2- 4364条的规定,在机构裁定的书面通知发出后10天内,向相应的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对机构的无责任裁定提出上诉。

2 .2- 4365 DOE不适用于涉及投标人资格预审的采购,也不适用于任何潜在投标人根据此类资格预审对此类投标人不承担责任的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 如果根据 § 2 .2- 4364或 § 2 .2- 4365提出上诉认定机构对无责任的认定并非诚实行使自由裁量权,而是武断、反复无常的,或者不符合弗吉尼亚州宪法、适用的州法律或法规或 IFB 的条款和条件,且尚未授予合同,则唯一的救济是认定投标人是所涉合同的负责任的投标人,或根据 § 2 .2- 4364 (A) 的规定进行定向授予,或两者兼而有之。

如果在确定机构对投标人无责任的认定并非诚实行使自由裁量权而是武断且反复无常(请参阅《弗吉尼亚州法典》 2 .2- 4360条)的情况下做出了授予合同的决定,则机构可以根据 VPPA 在多个可用选项中进行选择:

  • 如果尚未授予合同,投标人的唯一救济是投标人是该合同的负责任的投标人。
  • 如果裁决已经作出,但履行尚未开始,则可能被禁止履行。
  • 如果合同已经授予并且已经开始履行,则该机构可以宣布授予的合同无效,因为这样做符合公共机构的最佳利益。如果合同被宣布无效,则履约投标人将获得截至合同终止时履约成本的补偿,但在任何情况下履约投标人均无权获得利润损失。

如果某个机构确定或通过上诉程序确定有理由相信该机构的授予决定是基于欺诈或腐败或违反合同道德,则该机构可以禁止将合同授予特定的投标人。

如果投标人向相应的巡回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质疑机构的无责任裁定,且法院认定投标人为负责任的投标人,则法院可指示公共机构根据《弗吉尼亚法典》第 § 2 .2- 4364条和《投标邀请书》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 《弗吉尼亚法典》第 §2. 2 -4364 条规定,只有当投标人能够证明该决定不是 (i) 诚实行使自由裁量权而是武断和反复无常的;(ii) 符合《弗吉尼亚宪法》、适用的州法律或法规或符合 IFB 的条款和条件时,法院才能推翻机构的无责任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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