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8 VITA 建议成功签订 IT 合同
25 .8. 15 IT 履约保证金
尽管履约保证金(由保险公司签发的保证金,用于保证供应商圆满完成项目)通常用于建筑或运输合同,但《弗吉尼亚州法典》 (§ 2 .2- 4339 )规定,如果 IFB 或 RFP 中规定了履约保证金,公共机构可以要求对货物或服务合同提供履约保证金。例如,供应商可以向其正在开发和实施重大 IT 解决方案的机构签发履约保证金。如果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的要求和规范制定和实施解决方案(最常见的原因是供应商破产),则代理机构将获得最高不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的任何金钱损失的赔偿。
履约保证金是保证供应商履行特定义务的合同。该义务可能涉及履行合同承诺、偿还债务或履行某些职责。根据保证金条款,一方须对第二方的行为或不履行行为向第三方负责。许多商业交易都需要履约保证金作为减少或转移商业风险的手段。政府部门可能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以减少公众对他人行为的责任,而法院则要求提供保证金以确保诉讼当事人的各种责任,包括支付损害赔偿的能力。
典型的履约/保证金会确定合同的三方,并阐明他们的关系和义务。各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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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或最初同意履行债券标的义务的一方。(也称为债务人/承包商/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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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或受本保证保护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此术语在保证金中使用最为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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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或保证人或签发债券的保险公司。
履约保证金要求委托人遵守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如果委托人无法成功履行合同,担保人将承担委托人的责任并确保项目完成。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必须至少等于已接受的投标或提案的100 %,并且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10天提交,除非以书面形式确定延期符合该机构的最佳利益。可以接受保付支票或现金托管来代替履约保证金。如果得到总检察长的批准,供应商可以提供履约保证金所需票面金额的个人债券、财产债券或银行信用证。
仅当所提供的替代担保形式能够提供与公司保证金相当的保护时,才会给予批准。如果招标书中未明确规定履约保证金要求,而该机构后来确定在授予合同之前需要提供保证金,则授予合同的供应商应提供履约保证金,而该机构将支付保证金费用。
在 IT 合同中,履约保证金可能是 E/O 保险要求的补充,但绝不能取代它,因为 E/O 保险是一种专业责任保险,仅涵盖术语所暗示的内容,但不涵盖供应商破产情况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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