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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 软件许可和维护合同

27 .7 知识产权许可类型

27 .7. 0 知识产权许可类型

IP“许可”是指使用IP的权利(也可能包括复制、修改以及对其进行其他某些操作)。该权利可以是有限的或无限制的、排他性的或非排他性的、永久的或有限期的等等。“转让”是指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转移,即所有知识产权的转移。

基本规则是,创建 IP 的供应商拥有该 IP,除非其将 IP 转让给其他人。拥有 IP 的副本与拥有 IP 本身是不同的。当供应商授权或向联邦提供可交付成果时, DOE并不意味着联邦拥有该可交付成果所体现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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