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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 软件许可和维护合同

27 .8 联邦机构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和权利,依据弗吉尼亚法典第2 .2- 2006条

27 .8. 0联邦机构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和权利,依据弗吉尼亚法典第2 .2- 2006条

联邦通常对完全由联邦出资开发的软件/技术数据拥有无限的权利。联邦政府可以获得部分由政府出资开发的软件/技术数据的政府使用权(通常最长为五年,之后将不受限制)。联邦对完全以私人名义开发的非商业软件/技术数据拥有有限/受限的权利。

“政府或联邦/机构费用”定义为完全由联邦出资开发的知识产权,或软件开发不是完全或部分由私人出资完成的,或使用混合资金开发的知识产权:( 1 )部分费用计入间接成本池和/或未分配给联邦合同的费用,以及( 2 )部分费用直接计入联邦合同。

机构应强烈考虑与供应商达成许可协议,其中供应商保留其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并授予机构(或联邦)使用该知识产权的许可。这种许可方式允许供应商保留其知识产权及其向他人营销的权利,从而降低总体合同成本。此外,许可方式将增加愿意提交提案的供应商数量,从而增强竞争。通过许可方式,机构还可以避免在第三方针对知识产权所有者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承担的潜在责任,并避免与未来知识产权支持和维护问题相关的行政和资源负担。

如果 IT 系统或项目由联邦政府资助,那么该机构应该确定是否有联邦法律或法规要求采用何种类型的 IP 安排。联邦法律或法规可能要求某个机构获得所有由政府出资制作的知识产权的广泛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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