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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 软件许可和维护合同

27 .8 联邦机构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和权利,依据弗吉尼亚法典第2 .2- 2006条

27 .8. 1确定适合联邦的知识产权所有权类型

该机构应在招标书中明确其寻求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安排类型,以及知识产权条款和条件是否可以协商。这种方法可以减少抗议的可能性以及机构和供应商谈判知识产权所花费的费用和时间。在仔细考虑联邦可用的选项并确定哪种所有权选项最适合该机构的业务需求或 IT 项目之后,应选择 IP 所有权安排。

在招标阶段解决知识产权所有权问题有助于确保联邦和潜在供应商的公平竞争环境。

当某个机构(如 § 2 .2- 2006所定义)考虑采购可能需要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软件产品、服务及相关可交付成果时,该机构应考虑完全所有权的收益是否超过成本。机构应考虑:( 1 ) IP 所有权的成本,( 2 ) 替代 IP 所有权安排的成本,例如与供应商达成的许可安排,以及是否可以获得足够广泛的许可权,( 3 ) IP 的潜在用户数量,以及 ( 4 ) 与 IP 所有权相关的潜在风险,包括可能的 IP 版权和专利侵权诉讼以及未来的支持和维护。如果某个机构坚持要求完全拥有知识产权,而不将许可证返还给供应商,那么供应商可能根本不愿意提交提案,这可能会增加合同的总金额。

大多数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标准是,供应商保留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而客户获得永久的、非独占的许可。下面讨论了一些不同的许可/所有权配置:

  • 代理机构/联邦拥有 IP 并向供应商授予许可- 联邦或代理机构拥有作为 IT 合同标的的 IP。该机构授予供应商许可,允许其使用根据与其他客户签订的合同开发的IP,创作衍生作品,并授权他人使用该IP。授予供应商的许可证使供应商的权利等同于所有权,并减轻了供应商对放弃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担忧。

  • 供应商拥有 IP 并向联邦(或机构)提供许可- 供应商保留 IP 的所有权,但向联邦(或机构)提供使用 IP 的许可。这种安排往往受到供应商的青睐,因为它使他们更容易在其他客户的项目中使用知识产权。供应商可以授予代理商在权利广度上相当于所有权的许可。这种安排对机构或联邦的好处是,机构DOE不必承担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负担,包括潜在的版权侵权诉讼。

  • 联邦或代理机构拥有 IP,但未向供应商授予许可- 联邦或代理机构拥有作为IT合同标的的 IP,而供应商DOE不保留软件许可,以便其他客户或目的使用该 IP。 供应商拒绝这种安排,因为他们希望保留自己的知识产权和任何未来收入。供应商将收取更高的价格来抵消知识产权的价值。只有少数供应商愿意同意这种所有权安排,从而减少竞争并提高价格。

  • 国家-承包商共同所有权——联邦和供应商声称对知识产权拥有共同所有权。共同所有权可能为联邦和供应商创造机会,从将知识产权重新分配给其他国家或实体所产生的收入中获益。双方应评估所有潜在的知识产权赔偿和版权侵权问题,并确定如何在共同所有权的背景下适当处理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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