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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 软件许可和维护合同

27 .8 联邦机构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和权利,依据弗吉尼亚法典第2 .2- 2006条

27 .8. 2确定联邦的适当知识产权

在确定知识产权时,各机构应审查收购的具体要求,以帮助确定联邦所需的适当权利:

  • 商业软件和辅助服务的采购——商业现货软件 (COTS) 几乎总是受标准化许可协议的约束。在某些情况下,许可条款可以协商,特别是有关财务条款;但是,供应商不应该放弃对 COTS 软件增强功能或此类软件衍生作品的所有权。此外,供应商希望保留与 COTS 软件的维护、安装和配置相关的可交付成果的所有权。

  • 采购标准化 IT 服务(例如托管或灾难恢复服务)——这些服务通常不会带来棘手的 IP 问题,并且联邦可以通过嵌入在服务中的 IP 许可获得适当的使用权。

  • 采购涉及定制交付成果的咨询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联邦可以合法地要求拥有某些交付成果的所有权。然而,联邦仍然可以保留工作产品交付成果的知识产权,同时允许将许可证返还给承包商。这种方法通常可以增强竞争力并提高谈判的成功率。

  • 系统集成服务采购——系统集成合同可能涉及 COTS 软件和辅助服务、定制交付物以及将新创建的 IP 与预先存在的供应商 IP 相结合的交付物。在这种情况下,建议采购机构在合同中使用知识产权所有权条款,其中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可以指定为授权给联邦、由联邦拥有(无论是否授权给供应商)或共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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