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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 抗议程序

32 .2 供应商不合格/取消资格的判定

任何被拒绝参加公共采购或被取消资格的实际或潜在供应商都应得到采购机构的书面通知。如果采购机构以书面形式确定供应商没有资格或没有资格参加招标或公共承包,采购机构应执行以下操作:

  • 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评估结果以确定取消资格或不合格,
  • 披露作出该决定的事实依据,以及
  • 允许供应商有机会检查与该决定相关的任何文件。应通知供应商,其必须在收到不合格或取消资格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要求检查任何文件。

在收到采购机构的取消资格/不合格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潜在供应商可以提交书面反驳信息,对该决定提出异议。采购机构应在收到反驳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其所知的所有信息(包括任何反驳信息),就取消资格/不合格的决定发出书面回复。

如果该机构对已知信息或反驳信息的审查表明应允许供应商参与招标或公共合同,则应取消取消资格行动。招标代理机构审查认为供应商不具备参加招标活动的资格或者取消其签订合同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知供应商。通知应说明取消资格/不合格决定/行动的原因。该决定应为最终决定,除非供应商在收到机构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提出上诉,并可在适当的巡回法院提起诉讼,质疑机构的决定

任何实际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如果被拒绝参与招标或被取消资格,或被确定为不是特定合同的负责任供应商,均可向适当的巡回法院提起诉讼,质疑该决定。只有当供应商证明采购机构的决定是武断或反复无常时,法院才会推翻采购机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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