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3 拒绝供应商撤回投标/建议书
如果潜在供应商请求撤回投标,而采购机构拒绝撤回投标,则采购机构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说明其决定的理由。拒绝撤回投标的决定是最终决定,除非供应商在收到决定后十( 10 )个工作日内向适当的巡回法院提起诉讼,对该机构的决定提出上诉。
如果经上诉,通过法律行动确定该机构拒绝供应商撤回投标/提案的请求是武断或反复无常的,或不符合弗吉尼亚州宪法、法规或规章,则唯一的救济措施是撤回投标。(弗吉尼亚州法典2 .2- 4358条)
根据《弗吉尼亚州法典》第2 .2- 4358款,被拒绝撤回投标/提案的供应商可以向适当的巡回法院提起诉讼,质疑该决定,但只有当供应商证明采购机构的决定不是诚实行使自由裁量权,而是武断或反复无常的,或者不符合《弗吉尼亚州宪法》、适用的州法律或法规或招标条款和条件时,该决定才可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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