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6 品牌名称规范
8 .6. 6 有关品牌名称的代码参考
《弗吉尼亚州法典》第2 .2- 4315条关于品牌名称的使用规定:“除非投标邀请书中另有规定,否则某个品牌、品牌或制造商的名称不应限制投标人只能投标该特定品牌、品牌或制造商,并且应被视为传达了《弗吉尼亚州法典》所规定的所需物品的一般风格、类型、特征和质量。任何物品,只要公共机构根据其自行判断,认为其质量、工艺、运行经济性以及是否适合预期用途与指定物品相当,均应予以接受”。根据任何类型的一揽子采购协议采购个人电脑及相关外围设备时,应制定基于性能的规范,而不考虑“品牌名称”。
弗吉尼亚州法典2 .2- 2012 (E) 节规定如下:“E.如果 VITA 或任何经 VITA 授权的行政部门机构选择根据任何类型的一揽子采购安排采购个人电脑及相关外围设备,根据该安排,公共机构(定义见 § 2 .2- 4301 )可通过竞争性采购从任何供应商处购买此类商品,但无需由使用机构或机构进行单独采购,则 VITA 应制定基于性能的设备选择规范。此类合同的订立应注重价格、质量、交货等履约标准,而不考虑“品牌名称”。所有符合联邦绩效要求的供应商都应有机会竞争此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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