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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 联合与合作及GSA合同

20 .1 联合和/或合作采购(非 GSA 附表70 )

20 .1. 5 联合和/或合作采购的类型

当多方确定适合联合和/或合作采购安排的共同技术要求并签署联合和合作采购的书面协议时,就形成了联合和/或合作 IT 采购。牵头机构或政府征求提案并授予联合和/或合作 IT 合同。如果招标内容规定可供其他公共机构使用,则该合同可供所有签署方和其他公共机构使用。参与实体可以签署协议或在具体合同中签署“参与附录”。参与附录可能需要在与供应商的协议中包括用户的法定要求,并且以便牵头实体进行有效管理。

有三种类型的联合和/或合作采购安排可用于 IT:

 

类型

描述

真实(或“纯粹”)

两个或多个组织合并他们的要求并征求投标或报价。这种联合和/或合作是基于法定或监管权力的。发行机构与合约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以此法律协议或授权为基础。合同用户受发行机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除非他们在单独的文件中提出异议。

背驮式

法定权力允许政府实体使用“任何其他政府实体签发的任何合同”。搭便车式联合和/或合作的关键在于合同由单一实体签发(通常没有任何其他参与)。合同使用者与供应商或签订合同的实体之间存在关系。该合同将为其他组织提供一个选择权,让他们可以“搭乘”、“过渡”或“搭载”该合同,即使他们没有参与最初的招标。在搭售情况下,重要的是要记住,供应商和用户之间的任何关系都应基于单独的合同,而不是搭售合同,因为不涉及其他法律关系。联邦政府通过其 GSA 合同使用这种结构。

第三方聚合器

当一个组织将多个组织聚集在一起来代表他们的要求并管理由此产生的合同时。合约用户将无法实现合约全部使用量带来的好处和杠杆作用。当参与度和使用量超过原始合同估计时,供应商可能仅提供最低限度的折扣。第三方聚合器情况的一个例子是,联合和/或合作采购由一个非政府实体的团体(即美国社区等)牵头,但它收集其他实体的兴趣和承诺,然后转而为整个集团进行采购。一些“第三方聚合商”可能不是非营利实体,其收费结构可能是为了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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