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4 确定供应商无责任
根据《弗吉尼亚州法典》第2 .2- 4359款,如果采购机构认定某个供应商对某项特定采购不负有责任,则该供应商将以书面形式收到认定结果通知,并且采购机构应披露该认定的事实依据。如果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五( 5 )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供应商有机会检查与该决定有关的任何机构文件。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可以提交对评估提出质疑的反驳信息。采购机构应当自收到反驳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全部信息出具书面责任认定书,并说明认定依据。除非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十天内向适当的巡回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无责任的裁定将是最终裁定。
如果尚未授予合同,且巡回法院认定供应商是负责任的投标人并且是明显的低价投标人,则法院可以指示公共机构根据 §2. 2 -4364 和 IFB 将合同授予该供应商。采购文件中应包括反映唯一来源不负责任的认定、任何抗议和与此类抗议相关的决定以及任何向供应商发出的书面通知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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