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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 公共采购中的伦理

5 .3 有关捐赠和赠与的其他法定禁令

5 .3. 2 采购过程中的礼品退还

《弗吉尼亚州法典》 2 .2- 3103 .2 条规定: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任何人均不违反本章禁止接受礼物的任何规定:

  1. 该礼物未被该人使用,且礼物或其等价金钱在发现礼物的价值后在合理的时间内退还给捐赠者或交付给慈善组织,并且不被当作联邦所得税目的的慈善捐款。

  2. 受赠人自发现赠与物的价值之日起,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捐赠人提供相当于赠与物价值的对价,但该对价应将赠与物的价值降低至不超过 § 2 .2- 3103 .1 的 B 节或 C 节所规定的 $ 100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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